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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研析最高院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法律资讯分享

2026年3月2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周怡婷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春雷成员认真研析了近期最高院发布的“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分享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公司法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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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院发布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涵盖公司治理、股权转让、保险合同、证券投资者保护、房地产重整五大热点领域。看似是个案裁判,实则是年度司法风向标,既明确市场规则,又回应民生关切,为企业经营、百姓维权、行业合规提供清晰指引。

一、公司与股权:不轻易“判死”企业,优先保经营。

股东纠纷、出资争议、公司僵局,是商事纠纷中的高频问题。此次典型案例释放明确信号:司法裁判更重实质公平、更重企业存续价值,不机械裁判、不简单解散,鼓励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与就业稳定。同时,对股权转让中的信息披露、诚信交易提出更高要求,打击不规范交易、保护善意受让方,让市场交易更有安全感、更有预期。
    二、保险纠纷:向投保人倾斜,堵住“理赔陷阱”。
    对“既往症”等模糊不清的免责条款,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保险公司主张拒赔,必须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不能随意免除赔付义务。司法态度鲜明:保险要回归保障本源,不允许利用专业优势设置“隐形陷阱”,切实保护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证券虚假陈述:为中小投资者撑腰。
    资本市场稳定,离不开对中小投资者的有力保护。案例进一步完善示范判决+集中调解机制,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让普通投资者“告得赢、赔得到”。同时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以严格司法规范市场秩序,守护投资者“钱袋子”。
     四、房地产重整:保交楼、保民生放在首位。
    案例坚持购房人权益优先,通过司法重整盘活项目、化解风险,平衡金融债权与民生利益,用司法力量推动“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落地见效。

法律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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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新规旨在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被侵犯。通过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新规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1995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会员权益拆分交易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触发惩罚性赔偿》一文。本文围绕沃尔玛(中国)诉李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展开分析,明确会员权益拆分交易的法律边界,突破经营者规则、规模化经营会员权益相关“灰色交易”,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此类行为若情节恶劣,还将触发惩罚性赔偿,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警示相关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司法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检发布的《高标准实举措全面提升监督质效》文章。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高质效办案,有力维护司法公正。刑事方面,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5万件、撤案3.96万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7.9万件次;对“减假暂”案件提出纠正意见5706人次,严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313人。民事方面,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9833件;行政方面,受理行政裁判监督案件1.9万余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547件。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以“砸蛋开盲盒”为幌子的线上开设赌场案》一文。该案明确,资金双向兑付的线上“砸蛋开盲盒”本质是赌博,明知涉赌仍提供技术支持也构成共犯,同时提醒平台、开发者和网民严守法律底线、警惕涉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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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能否申请执行监督》一文。仲裁裁决执行中因法律规定模糊,出现“越界受理”与“同案不同判”问题。以西安仲裁委裁决在北京执行一案为例,北京高院对同类执行监督申请处理不一的核心原因是法律未明确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后能否申请执行监督,导致裁判尺度混乱。解决需立法明确禁止此类执行监督并限定例外,最高法细化受理范围,强化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

☞宋江文律师分享了《对审执分离改革的本原性思考》一文。以解决“执行难”为主旨的审执分离,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审判阶段与执行阶段功能的分离,亦即审判阶段解决审判所面临的问题,执行阶段解决执行所涉及的各类程序与实体问题;二是执行体系与审判体系的相对分离,亦即通过执行系统垂直领导、执行业务垂直管理以及执行案件与执行资源跨区域的双重调度,实现执行资源与执行需求的恰当匹配。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法:即使一人公司增加股东,该一人公司经营期间的债务仍由当时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文。该案例明确最高法裁判观点:一人公司即便后续增加股东、变更为非一人公司,对于唯一股东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若该股东无法证明当时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仍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实务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上海二中院一则入选法院案例库的典型判例》一文,重点讨论了典当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性质认定问题。典当经营者与借款人签署的合同内容并不涉及一般典当关系所应有条款或内容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将其认定为一般借款合同或抵押借款合同,而非典当合同。此类借款合同应受到利率上限的限制,典当经营者不能获取超出合理范围的综合费。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该文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就跨境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司法文书送达、证据审查及域外法律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发出指导性意见。

☞赵鑫律师分享了正某公司诉珠海横某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湾区某某号”自身不具备航海能力,不是《海商法》第三条规定的船舶,但符合“非永久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的定义,因此对海上养殖平台的救助属于海上救助。

☞马雨珊律师分享了《“本院认为”部分虽无拘束力、既判力,但其认定的事实已实质影响当事人权利实现时,可上诉或再审予以纠正》一文。实践中该部分原则上无既判力,不可单独救济;但如实质影响当事人权利且无其他途径,则具有诉的利益,可通过上诉或再审纠正。文章以诉的利益为标准,平衡程序安定与权利救济。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判定》一文。该文不仅认可直接相对人的利害关系,也承认第三人、利害相关群体乃至适格公益组织的复议资格;不仅关注行政行为造成的现实损害,也考量潜在的、间接的利益影响。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全国人大发布10个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典型案例》一文。10个典型案例覆盖农业农村、人工智能、生态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10个领域,生动体现各承办单位将代表建议办理从“答复型”转向“落实型”,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与民生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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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领域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股转交易中股权价值贬损的救济措施》一文。股转交易中卖方信息占优,买方易因股权“货不对版”遭受损失,可主张瑕疵担保责任追责。但该责任以“按质论价”为逻辑,不同于“损失填平”,难以覆盖全部实际损失。司法实践对资产贬值与股东权益贬值的对应关系、价款调整认定存在分歧,救济效果不确定。因此,争议解决时除瑕疵担保外,还应依据《民法典》第583条主张损失赔偿作为补充。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股东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实务操作,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出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须经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将出资方式明确为债权出资;二是决议作出时公司应具备充足清偿能力;三是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登记机关备案,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丁华发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院案例库中的参考案例:“潘某诉陈某、郭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该案明确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的处理规则。公司虽经注销法人人格消灭,但其遗留的债权并不随之消灭。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原公司股东作为权利承继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该笔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