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7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丁华发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春雷成员认真研析了近期上海高院发布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分享了综合、金融保险、诉讼实务、破解执行难、公司法、刑事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近期,上海高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3-2025年),分为五大类别共15件,覆盖跨境贸易、航运物流、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等多个涉外商事海事高频场景。该批典型案例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实践,为国际商事海事争议解决提供了中国样本,彰显出我国涉外司法的发展趋势。
1、精准回应跨境商事海事司法需求,明晰规则指引。
典型案例直击国际公约适用标准模糊、域外法查明难、管辖权认定争议等行业痛点。比如明确CISG排除适用需当事人明确约定,建立“专业机构+数字化手段”的域外法查明机制,厘清涉外协议管辖的认定路径,为中外经营主体提供了可落地、可预期的法律适用与行为指引,大幅减少因规则不明产生的跨境纠纷。
2、践行国际法治原则,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
案例严格遵循“条约信守”原则,主动准确适用CISG、《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公约,甚至部分裁判意见被CISG咨询委员会收录成为国际参考样本,标志着中国法院从被动援引国际公约转向主动参与国际规则解释与塑造。同时,善意解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互惠共识”推动域外判决承认执行,展现了我国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大国担当。
3、融合中国司法智慧,彰显“东方经验”国际价值。
案例将调解这一中国特色解纷方式深度应用于涉外争议,通过“查-探-释-劝-定”五步法、“退股减资替代公司解散”等创新方案,兼顾法律公正与商业利益,既高效化解跨境矛盾,也让国际社会看到中国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势。同时,依托进博会专项审判经验,将个案解纷经验转化为行业行为指引,为国际会展、航运等行业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法治动能。
4、赋能上海国际商事海事争议解决高地建设,服务国家开放战略。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从司法裁判层面进一步夯实了上海作为涉外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地位。在对司法管辖权的依法行使、对中外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对跨境裁判流通的推动等方面,不仅优化了上海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也为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助力“一带一路”经贸往来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5、推动涉外司法专业化发展,完善司法实践体系。
案例在域外判例法适用、多式联运“网状责任制”落地、不方便管辖原则适用等方面形成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丰富了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司法实践。同时,中英文双语发布的形式,让国际社会更直观地了解中国涉外司法规则,也倒逼涉外司法人才提升跨法域法律适用、国际规则解读的专业能力。

§金融保险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资讯,重点解析了案例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人追偿纠纷。投保人申请高额财产保全后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认定其保全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判令投保人赔偿被保全方损失,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赔付后依法向投保人追偿,法院予以支持。该案明确诉讼保全责任险兼具担保与保险双重属性,区分内外法律关系,认定过错投保人系最终责任主体,既规范恶意诉讼保全行为,也明晰保险人追偿权边界,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公司法领域
☞刘春雷主任重点分享了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与现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的共性与差异,新旧案由在核心法律基础: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上具有根本共性;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一是新案由责任主体的范围显著扩大:现行案由不再局限于“股东”,而是扩展至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等在内的多种主体;二是新案由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涵盖了股东滥用权利、出资瑕疵、抽逃出资、清算程序违法、人格混同等多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类型。
☞宋江文律师分享了《夫妻公司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的裁判规则》一文。夫妻公司(仅夫妻二人持股)能否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长期存在裁判分歧。当前裁判倾向否定直接推定为实质一人公司,但夫妻股东仍可能因财产混同、过度控制等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承担连带责任。对股东而言,规范财务隔离仍是风险防范根本;对债权人而言,需注重收集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上海高院编撰的《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该书以近年间上海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为基础,按照企业从设立、治理、经营到终止的全生命周期,逐一梳理高频法律风险点,每个问题均采用“风险提示—防范要点—以案释法”的结构,将真实判例转化为可操作的合规建议。
☞丁华发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股权代持与实际出资人权利保护》一文。《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九民会纪要》对此作出扩张解释:过半数股东知晓实际出资且未反对其行使权利的,可视为公司意思表示;股东资格应在公司与实际出资人关系中认定;其他股东在纠纷发生后才表示反对的,不能否定实际出资人显名诉求。

§破解执行难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河南高院(2025)豫民再101号案解读》一文。债权人无需证明抽逃出资流入股东账户,提供增资验资后次日转出等合理怀疑证据即可,举证责任转由股东承担,无法证明系正常经营则认定抽逃。抽逃核心为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不以流入股东账户或存在关联关系为要件。股东转让股权后,仍需对转让前的抽逃行为担责,举证困难不能免责。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广西某商贸公司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瑕疵股权转让责任问题法律适用》一文。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回应新《公司法》实施前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瑕疵股权转让责任争议,提供清晰裁判思路。法院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旧法及破产相关规定认定出资加速到期;以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作为严格标准,平衡债权人与股东利益;明确出资义务随股权转移,原股东期限利益受保护。同时在诉讼程序、责任承担及举证分配上给出具体指引,高效化解纠纷。
☞王丕竹律师分享了《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实务初解》一文。在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分为两部分,两者并行计算、互不冲突。一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二是迟延履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又称法定惩罚性利息,其独立于一般债务利息,只要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不管裁判文书有没有写明,都可以依法主张。而加倍利息计算基数:仅包含本金、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金钱债务,不含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身,杜绝“利滚利”。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禁止抽逃出资规则适用问题解答(上)》一文。这篇文章回答了从“什么是抽逃出资?”到“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的问题。如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否构成股东抽逃出资?如何判断名为股东借款实为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违法减资后股东从公司取回出资财产,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等。
§诉讼实务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上海三中院叶琦法官关于刑事申诉立案审查的专业文章,聚焦该司法救济关键环节的审查思路与要点。主要讨论了从申诉主体、材料、期限、事由、管辖权限五大核心维度的审查标准,及实务中的认定边界与处理原则。
☞马雨珊律师分享了《最高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认定规则相关案例》一文。司法实践中,法院结合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真正投资需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最高法裁判观点明确,若一方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担亏损、仅收取固定收益,即便名义为投资合作或已办理股权登记,亦不产生股权效力,应认定为借贷。裁判以是否共担风险、是否固定收益、是否参与经营为核心,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契合民商事审判穿透式审查趋势。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和审理思路》一文。案件实体审查核心要件为:一、债权合法有效,特定未届期及未发生债权也可行使;二、债务人存在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等诈害行为;三、行为影响债权实现,需行为时与行权时均无资力,债权人初步举证后由债务人举证;四、有偿处分推定相对人恶意,其需自证善意,特殊关系可作为认定依据。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高院发布的一则获评全国优秀的消费维权案例,明确消费者差评言论自由与经营者名誉权的边界。消费者购买球杆后因存在划痕、真伪存疑发布过激差评并现场维权,商家起诉其侵犯名誉权。法院一、二审均驳回诉请,认定评价基于真实消费,措辞激烈未构成侮辱诽谤,未超出经营者合理容忍义务。该案确立了消费者评价需事实客观、主观善意、对象特定的标准,区分绝对与相对违法情形,为同类案件提供司法指引。

§知识产权领域
☞李雨欣律师助理分享了《<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文。本次的三大亮点分别为:1.将数据产权拆分为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项权利,承认数据可被多主体、多层次配置。2.试图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3.抬高登记机构门槛,要求登记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等。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一文。本次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其中涵盖芯片制造、三维智图软件、生物科研试剂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其中部分涉及我国“卡脖子”技术,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护航科技创新的坚定立场和专业能力。该批典型案例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性质认定、软件技术措施保护、技术调查官运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办案参考价值。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直播回看也侵权?法院认定平台提供直播“回放”服务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一文。该案明确了网络直播与回看的版权属性边界,界定了平台深度运营时的更高版权注意义务,打破“技术中立”万能免责误区,为网络内容平台提供了清晰的版权合规指引,对整个行业的版权规范运营具有重要参考和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