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李雨欣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春雷成员认真研析了近期最高法发布的“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诉讼典型案例”,分享了破解执行难、刑事司法、诉讼实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诉讼典型案例,既为律师依法履职划定“保障线”,也为律师执业行为明确“红线”。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夯实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公正、完善法治生态。
一、保障律师权利,守住司法公正底线。
此次案例明确守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庭审辩论权、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严厉惩治侵害律师合法权益、干扰律师正常履职的行为。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本质上是保障程序正义,让司法全过程公开透明、依法依规,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可感知。
二、严管执业行为,划定律师履职红线。
案例同时严肃整治律师恶意诋毁司法人员、违规勾兑关系、虚假承诺办案、借机敛财、扰乱庭审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采取罚款、惩戒、行业处分等措施。严管不是限制执业,而是倒逼律师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依法诚信履职。
三、构建良性互动,凝聚法治共建合力。
该批典型案例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保障”与“规范”的双向发力,更在于通过案例引领,推动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彼此尊重、相互制约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营造良好的法治执业环境。案例中,法院既坚决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为律师履职提供便利,也依法规制律师违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这种“不偏不倚、双向规制”的态度,打破了“法官与律师对立”的错误认知,传递了“各司其职、相互尊重、协同发力”的正确导向。律师依法履职、理性抗辩,法官居中裁判、保障权利,二者形成良性互动,才能减少诉讼内耗,提升审判质效,让司法公正以更高效、更透明的方式实现。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最高法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相关资讯。会议总结了多个关键法律问题和法官意见,涉及执行救济、金钱债务执行、刑事追缴、行政非诉执行、采矿权拍卖、司法解释适用、参与分配、违约金计算、网络拍卖、保证金执行等多个方面。重点解析了执行中的具体操作与争议解决,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不属于逾期申请。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的终期为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义务之日,涉及复杂实体争议时,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杨栩律师分享了上海二中院关于补充责任强制执行的启动条件与程序保障的文章,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符合债之本旨的方式履行债务,同意以物抵债系债权人之权利而非义务,债务人虽有财产但不能依法强制变价以清偿债权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补充责任主体的相应财产。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这些股权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让”》一文。重点解析了认定“恶意”或“不正当目的”的具体考量因素,一是债务形成与股权转让的时间先后,此为核心因素;二是转让对价合理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甚至0元转让,常被视为逃避责任的重要迹象;三是转让双方关系,易被认定为通谋转移风险。四是转让人身份地位,推定知悉公司风险,转让行为更易被认定恶意。五是公司经营与偿债能力,转让时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严重困难或已失信的,转让未实缴股权可推定恶意明显。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能否进行冻结?》一文。文章围绕执行程序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法院冻结处置规则展开,当被执行人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有权依法查询并冻结其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原则上推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若想排除执行,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为其个人财产,否则法院有权对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采取执行措施。
§刑事司法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资讯。《解释》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明确了违规开启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等行为的定罪条件和罪名,特别是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明确其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规定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宋江文律师分享了《“指控不明”情形下违法所得的程序处理》的实务文章。针对刑事二审中因公诉机关对违法所得“指控不明”(如未区分个人与单位所得、共同犯罪分赃数额、合法与非法财产混同等)导致一审遗漏追缴判项、检察机关以“遗漏判项”为由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宜直接查明并改判追缴,而应以发回重审为核心路径处理。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文。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确保法律的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

§诉讼实务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关于“托人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财物”这类纠纷案件的法院裁判观点。从近一年审结的六起案例可见,法院审理思路清晰一致:基于非法请托、以不正当途径牟利支付的款项,均被认定为 “不法原因给付”,法律不予保护。此类请托包括锁定购房摇号资格、违规承包工程等,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法院明确,民事活动应守法守序,当事人通过不法手段主张利益的,其返还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
☞马雨珊律师分享了《民间借贷案件法官的十大核心发问及法律依据》一文。围绕民间借贷庭审中法官十大核心问题,解析其审查意图、法律依据及当事人应诉维权要点。文章以“法官审查链条”为核心,拆解法律内涵与应对重点,清晰展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及实务人员提供指引,契合民间借贷审判原则,实务参考价值较强。
☞王丕竹律师分享了《律师持调查令调证遭拒后怎么办》一文。律师持调查令调证遭拒后,不能提起行政、民事诉讼,只能请求法院依法查处。重点分析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某公司和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向嵊州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上海某银行调查上海某公司账户开立信息及银行流水,银行拒绝协助调查并拒绝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具体原因。嵊州法院对该银行作出预罚款50万元决定。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吴香香教授关于不法原因给付返还问题的文章。实务中经常遇到非法请托、婚外赠与、赌债支付等情形,裁判立场不一,文章以不法性在给付方还是受领方为核心,构建了类型化分析框架:若不法性在给付方或给付方不低于受领方,原则上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除非返还更有利于实现规范目的;若不法性仅在或主要在受领方,则仍可主张返还。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当事人撤诉情形下诉讼费的收取规则》一文。案件尚未进入应诉、举证、庭审等实质诉讼程序前,当事人在交费期内主动撤诉,或因未按期交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因未占用司法审理资源、诉讼程序未实际启动,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裁判指引,应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此举既符合“未经实体审理视同诉讼未发生”的法理,也可减轻当事人负担。
☞丁华发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院的入库案例"某食品公司诉某航业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的核心要点是:当原告已穷尽举证责任,证据基本指向同一事实时,若被告作为更接近事实且有能力举证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反驳证据,法院可基于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该事实成立,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灵活适用规则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一个买房的典型案例。擅自拆除承重墙属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卖方刻意隐瞒关键事实,违背诚信原则,即便已完成过户,买方仍可依法要求退房。该案例提醒:购房者务必核实房屋结构,承重墙严禁改动;卖方应如实告知房屋真实情况,隐瞒重大瑕疵将可能承担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的后果,甚至钱房两空。
☞李雨欣律师助理分享了一则关于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的案例,法院最终认定委托合同无效,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该案例提醒我们,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或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实质上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知识产权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侵权案——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一文。该案例明确: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用真人声音训练AI商用,版权不等于AI使用权,切实保护个人声音权益。